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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征集 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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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自愿捐赠的均由我馆发给《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特别重要的、有价值的捐赠复制件亦可。
2.凡自愿寄存的,所有权仍属原收藏者,我馆将妥善保管,并保证存取自由。
3.凡捐赠、寄存档案资料者,享有优先利用权,并有权对其中不宜开放的内容提出限制性意见。
4.欢迎各界人士提供重要档案史料线索,我馆根据线索征集到珍贵档案史料后,对提供线索者酌情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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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档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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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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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活动、重大事件;
3.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档案;
4
.其他反映扶绥历史,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任何档案;
5.档案资料形式不限,可以是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任何载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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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档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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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捐赠;
(二)接受寄存;
(三)代为保管;
(四)征购;
(五)接受移交;
(六)其他合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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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档案的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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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时,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二、在征集中,对档案的真伪或者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者档案所有人可以将其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四、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接受寄存的档案馆与寄存人应当签订档案寄存书面协议。
五、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档案 馆出售。档案的收购价格,由档案馆与出售人协商确定。其所有人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档案馆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措施。采取档案代为保管措施的,档案馆应当向档案所有人出具代为保管凭证。
七、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档案所有人不愿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售的,档案馆可以征购。征购档案的价格,由档案鉴定委员会评估确定。
八、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单位的档案室或者有关的档案馆移交。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出售或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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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内征集档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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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馆征集档案过程中,广大市民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响应,本馆已征得珍贵照片、族谱、书法等档案资料。这部分档案资料丰富了我们的馆藏,给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多有价值的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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